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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拿着公证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

发布时间: 2017-11-07 15:03:31

来源: 爱生活传真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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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先生有一双儿女,王太太去世后,子女与王先生断了联系,因此受了很大打击,身体每况日下,于是雇了农村姑娘小黄当保姆照顾自己起居,小黄在王家一干就是五年,兢兢业业,像对待父亲一样精心照顾,在此期间王先生的儿女怀疑王先生与小黄有不正当关系,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他们名下,并对王先生威胁辱骂,甚至还对小黄大打出手,王先生被逼无奈给儿女立下遗嘱把房产做了处置。 后王先生得知后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遗嘱,并且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于是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小黄所有,并告诉小黄妥善保管这份公证书,一旦自己去世小黄就可以拿着这份公证遗嘱完成房屋过户。 王先生去世半年后,小黄拿着公证遗嘱到房产局过户,房产局告知小黄这份遗嘱已经过期,无法过户,于是小黄通过法律途径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判决小黄的公证遗嘱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已归于无效,小黄没有继承权。判决其子女最先立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该遗嘱将该两套房产由其子女二人继承。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定义和区别: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

概括遗赠,即遗赠人将自己全部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遗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遗赠,指遗赠人在遗嘱中,特别指定将自己的某项财产赠给某受遗赠人。

附义务或附条件的遗赠,或称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赠中附有某种义务,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该义务,才能获得受赠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区别如下: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

(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

本问题的焦点是小保姆是否接受遗赠?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显然,本案中小保姆没有对其它继承人即王先生的子女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就应该属于继承法规定的放弃接受遗赠。

但是,因不了解法院这么判决的具体事实情形,对于小保姆掌握了公证遗嘱的前提下其行为也可能已经构成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应组织证据和事实材料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 wuya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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